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时,必须出具相应的拘留证以示合法性。
一旦接到拘留令,公安机关就需立刻将被拘留人员转入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不得超出24小时。
对于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于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问并记录,以确保程序合法性与法律公正性。
若经查明不应采取拘留措施,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发给其书面的释放证明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只有口供的现行犯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
被害人指认他犯罪等情形的,是可以先行刑事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