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若借款人未按期清偿债务,且存在恶意转移资产以规避财务责任的事实,即便该资产属于转移性质,债权人亦有权申请冻结财产或采取撤销其不当转移行为。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如通过放弃自身债权、免除或降低债权担保程度、无偿转让财产等手段变相地处置资产权益,甚至故意拖延偿还已届满期的债务期限,从而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不利影响,则债权人可向司法机关请求撤销对方的这些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