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确认共同财产,一般从以下方面着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
需注意,明确仅属一方的财产除外,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
实践中,要收集各类财产证据,如银行账户流水、房产证件、车辆登记信息、投资凭证等。双方也可协商确定共同财产范围并形成书面协议。若对财产认定有争议,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会依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并确定共同财产范围,进而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
起诉离婚管辖权确定如下: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况: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