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后,监视居住措施自然解除。
监视居住和逮捕是两种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当案件情况变化,符合逮捕条件从而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时,之前适用的监视居住就不再执行。
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更为严厉的措施。此后,司法机关会按照逮捕的相关规定对被逮捕人进行监管和处理,不再延续监视居住的执行程序。比如,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执行逮捕后,会将其羁押在看守所等场所,按照逮捕后的法定程序开展侦查等工作,而不会再继续执行监视居住期间的相关规定。
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后,逮捕措施的解除需满足法定情形。
一般而言,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时应立即解除。比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另外,如果案件侦查终结,根据案件情况该采取其他措施的,逮捕措施也会相应变更或解除。例如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可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采取其他更合适的措施继续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