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并非逮捕期限。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期限指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到作出下一步处理(如起诉、释放等)的时间。而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法定时间限制。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存在特定重大复杂情形,还可进一步延长。
所以,二者概念不同,逮捕只是启动侦查羁押的一种常见措施,侦查羁押期限是围绕侦查工作开展所设置的羁押时间规定。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止5个月。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在上述3个月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前面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此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等情况,还可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