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会对超期羁押情况进行审查,若情况属实,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其次,对于发现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未移送审查起诉或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届满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再者,若因特殊原因导致侦查羁押超期,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延长手续,且要确保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总之,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等的合法权益,对超期羁押会进行监督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