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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公安机关能否变更羁押措施

作者: 日期:2025年04月03日

逮捕后检察机关有权变更羁押措施。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有权申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当出现如案件证据、事实、情节发生变化,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可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的建议,办案机关一般应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后检察院有权干预羁押措施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措施的监督干预权,目的在于防止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形发生。同时,检察院的这一监督机制也有助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在合法、公正、合理的轨道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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