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实践中,若抚养方拒绝协助探视,未获抚养权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若法院已判决探视方式和时间,抚养方仍拒不执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非子女。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离婚调解书未写抚养费,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未直接抚养方主张抚养费。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离婚协议或调解书未提及而免除。
若直接抚养方或子女有需求,可以与对方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若协商不成,直接抚养方可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子女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未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