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对于被害人,法律未赋予其直接阅卷的权利。不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出于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参与权等考虑,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向被害人告知案件相关情况,但这与完整的阅卷有区别。所以,被害人一般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行使类似阅卷等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被害人没有直接查阅卷宗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为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卷宗材料通常处于保密状态,不会向被害人公开。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并未赋予被害人查阅卷宗的明确权利。
不过,被害人可以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有权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会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会向其告知案件进展等必要信息,但并非是让其查阅完整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