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逮捕期限包含侦查羁押、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期限。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特定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15日。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3个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严厉强制措施。其程序如下:首先,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旦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被逮捕人若认为逮捕不当,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在接到申诉后立即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逮捕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