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决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刑事拘留的批准权限因情况而异。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所以,刑事拘留决定一般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提请)或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才具有相应效力,以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