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赔偿金与待岗工资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将解除合同赔偿金算为待岗工资。
解除合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性质的款项。其计算通常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支付,目的是对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而待岗工资是指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在待岗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待岗工资一般低于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
所以,二者性质、支付情形和计算标准均不同,不能相互混淆。
“N+1”是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N”是指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是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一般适用于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例如,某员工在单位工作3年7个月,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单位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经济补偿为“N+1”,即4(“N”部分,3年7个月按4个月工资算)+1(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共5个月工资,也就是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