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也对劳动仲裁的受理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争议范围、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资格以及管辖范围等。
申诉书:申诉人需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并一式三份提交。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身份证明:申诉人为劳动者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为用人单位的,则需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劳动关系证明:当事人需提交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