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中工资的计算,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进行的。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月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包括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若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