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数额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月计薪天数一般为21.75天。
若单位拒绝支付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可通过后续争议解决途径维权。
若双方协商一致且签订书面延期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延长时长及生效时间,此时延长行为合法有效,双方需按协议履行权利义务。
若用人单位未经协商擅自延长试用期:此行为属于违法,劳动者可先与单位沟通,要求按原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结束时间执行;若沟通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延长试用期无效,要求按法定标准结束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