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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咋补偿

作者: 日期:2026年02月10日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有明确且合理的录用条件;二是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三是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该录用条件;四是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辞退决定。


若用人单位无法满足上述条件,随意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有明确录用条件,且能证明劳动者未达标,同时解除通知应在试用期内作出。


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上述情况,辞退行为属违法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试用期通常不满六个月,即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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